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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挂靠社保恐涉诈骗罪?再不收手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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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情迷游乐园凸 发表于 2021-3-15 19:23:5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最近,有客户和网友在“我律社”上留言,“帮朋友在我公司上挂靠社保违法吗?”“我现在失业,不交社保有什么影响吗?”“某宝上的代缴社保靠谱吗?”看这些问题是很多“打工人”和企业关注的事情。




1
法院告诉你
挂靠社保可能会判刑


先来看一则案例,听听法院怎么说。


2015年3月,张某伙同管某在明知张某没有工作的情况下,为骗取生育保险金,找到长春市枫叶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缴纳5500元钱通过挂靠方式让枫叶公司缴纳社保。



挂靠社保恐涉诈骗罪?再不收手就晚了 第1张图片



再由枫叶公司的孙某虚构用工关系,以其公司职工的名义替张某缴纳11个月的社会保险金3248.75元。以此方式共同骗取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划拨给张某的生育津贴24000.00元(张某、管某分得10000.00元),且张某在生产后出院结算时获得了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划拨的围产期保健及入院费用人民币4285.80元。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提起了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诈骗罪。




2
七种常见骗保行为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了解到,骗保的行为无论是对于公司还是个人都是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触犯到刑法。而在现实中个人和企业都有被骗的风险。


当企业注销或个人跑路后,劳动者很难追回社保费;挂靠者认为挂靠行为并不光彩,当面对个人以交了社保来索要薪金时多半不敢主动维权,这不仅助长了不良中介的气焰,同时形成了一个企业、劳动者互相伤害的恶性循环。


其实有时候并不是企业和个人故意去骗保,而是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区分哪些行为违法。下面列举几种违法的常见行为,供大家对比排除。



挂靠社保恐涉诈骗罪?再不收手就晚了 第2张图片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
槐城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于缴纳社保的这一行为,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作为企业:


1.建议对于非本单位员工不予缴纳社保费用。伪造单位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造假行为经不起查验,且这种骗保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给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给非员工伪造的材料拿到法庭上会成为不利证据,当非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等其他员工福利时,如果没有“代缴社保协议”之类的证据,对于企业来讲是无法说理的。



挂靠社保恐涉诈骗罪?再不收手就晚了 第3张图片



第二,作为个人:


1.缴纳社保最好不要中断。一旦中断的影响为,医保待遇停止、生育保险受影响、有的城市买车买房还需要连续缴纳几年的社保才具备资格等。所以无论是更换工作还是辞职后,建议通过合法途径继续缴纳社保。


2.建议不要通过挂靠形式维持社保缴纳。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挂靠公司,因为他们随时可能会收了你的钱跑路,那个时候不仅泄露了个人信息,还损失了财产。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参保人骗保失信,也会对个人发展会造成不良影响。


3.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建议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这是合法的缴纳社保的途径,具体流程和注意细节可以通过“我律社”,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最后,提醒大家:


2019年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2020年底前,整合经办机构,各地区信息平台与国家社保平台应接尽接;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将全面建成。所以,该收手的,就收手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来源: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18)吉0102刑初275号 张某、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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