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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社保咨询台|合同在哺乳期内结束,单位可否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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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汝言小骚年 发表于 2021-8-6 08:32:2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客户端8月5日(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华元)咨询:我2019年4月进入新单位工作,新单位2019年6月份开立社保账户,请问新单位可以从2019年4月份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答复:我市社保政策规定:参保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用工备案后,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员工在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以用工备案认定的合同开始时间为准。

咨询:我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是缴纳社保的人员信息没变,请问我怎么进行以新公司为名的社保缴纳?怎么办理变更登记?

答复:您单位人事劳资经办人员持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可通过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hj.yantAI.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下载,也可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到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登记。

咨询:周女士的哺乳期于2021年7月31日结束,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答复: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上述规定,周女士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满。

咨询:我在原公司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现在公司被合并了,原公司注销不存在了,新公司让我签了一个与原公司解除/终止合同书,又与合并的新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样我若以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新公司还能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答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工伤职工在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提供新单位合并老单位的书面文件,并明确写明承继工伤保险责任。有书面文件的,可以按在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提供不了书面文件的,按工伤职工与单位的解除劳动时间进行工伤待遇支付。

责任编辑:柳林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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