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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2022 年 1 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知乎「亲自答」知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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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小小子 发表于 2022-1-4 17:39:5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题:在“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
去年8月的时候,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我则评论道:
未检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几年的未成年检察动作很大,无论是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还是21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下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其实都在说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持续发力,通过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其实透视这一次民事公益诉讼的背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作为互联网多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能够推动某个企业的规范化运营,更能促进整个行业的理念升级和标准迭代。
这就是以诉讼督促科技的进步,平衡科技的人文关怀,着力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就以上文所说的检察院对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开展的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是国内首次通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案件。该知名短视频企业在那个案件中,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推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促进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表示感谢。后续在法庭组织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与某公司就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进一步确认,形成了调解协议。这种探索,不失为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探索。
回到这次检察院对微信发动公益诉讼,其实也是在继续探索数字环境中权益被侵害的儿童提供救济机制,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未检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一文中所言: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何借机撬动更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行业自律,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规划的。
毕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国际互联网治理当中最受瞩目的公共议题之一,在这一场公共议题的热烈讨论中,检察院愿意实践探索用公益诉讼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本身就是好事,也具有巨大意义。
另外我关注到微信回应很快,微信回应被起诉曰:认真自检自查,虚心接受建议。实际上关注司法实务,需要了解案件并不一定会走入最终的判决,这是因为有大把的“诉前”程序来推动规范化运营。微信的回应其实已然彰显了其愿意对自身产品的未成年保护理念升级和迭代的态度。
预判案件后续,很有可能会调解结案。因为公益诉讼是手段,推动互联网治理和行业自律才是最终目的。
就个案言其他,由此就延伸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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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Abc963v 发表于 2022-1-4 17:40:29 | 只看该作者
 
问题:在“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
去年8月的时候,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我则评论道:
未检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几年的未成年检察动作很大,无论是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还是21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下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其实都在说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持续发力,通过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其实透视这一次民事公益诉讼的背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作为互联网多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能够推动某个企业的规范化运营,更能促进整个行业的理念升级和标准迭代。
这就是以诉讼督促科技的进步,平衡科技的人文关怀,着力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就以上文所说的检察院对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开展的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是国内首次通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案件。该知名短视频企业在那个案件中,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推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促进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表示感谢。后续在法庭组织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与某公司就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进一步确认,形成了调解协议。这种探索,不失为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探索。
回到这次检察院对微信发动公益诉讼,其实也是在继续探索数字环境中权益被侵害的儿童提供救济机制,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未检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一文中所言: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何借机撬动更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行业自律,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规划的。
毕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国际互联网治理当中最受瞩目的公共议题之一,在这一场公共议题的热烈讨论中,检察院愿意实践探索用公益诉讼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本身就是好事,也具有巨大意义。
另外我关注到微信回应很快,微信回应被起诉曰:认真自检自查,虚心接受建议。实际上关注司法实务,需要了解案件并不一定会走入最终的判决,这是因为有大把的“诉前”程序来推动规范化运营。微信的回应其实已然彰显了其愿意对自身产品的未成年保护理念升级和迭代的态度。
预判案件后续,很有可能会调解结案。因为公益诉讼是手段,推动互联网治理和行业自律才是最终目的。
就个案言其他,由此就延伸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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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o雪狮儿o 发表于 2022-1-4 17:41:01 |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一大堆问题,不知道能不能被翻到。
问题一“检察机关如何让“一号建议” 发挥更大作用?
“一号建议”对制止校园性侵发挥了很大作用,如何让“一号建议”发挥更大作用?
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检抗诉,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发表了抗诉意见,最终,最高法经审理采纳了高检院的全部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齐某无期徒刑。
之后,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检察建议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不仅学校幼儿园禁止性侵人员从事教育工作,而且刑法对教师性侵女生入刑,有力制止了性侵女生的行为。
校园性侵案件依然存在,也出现了一些女生被性侵后自杀、患精神疾病的案例,下一步,最高检和各级检察机关有什么举措,更好预防校园性侵案件发生?

问题二:检察院如何通过公益诉讼,制止青少年“纹身”?
纹身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却很难制止,家长维权非常困难。
江苏宿迁市检察院认为被告纹身店老板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宿迁中院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但是,该案件之后,对纹身店的公益诉讼消息很少了。
全国纹身店很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也很多,检察院是否会继续进行类似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曾经拟起诉腾讯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该案件后续结果如何?有不少app、网站、软件侵犯未成年人利益,检察院如何履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后续结果如何?
类似情况检察院如何监督?

4.检察机关如何促进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能?
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但是,仅仅靠公益诉讼不行,还应该让政府其他部门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能。
检察院如何促进政府部门履行保护环境职能?有没有一些典型案例?

5.对认罪认罚上诉,是否“一律”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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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inzhh2003 发表于 2022-1-4 17:41:54 | 只看该作者
 
我处理过一个交通事故案例:
一个老太太在早晨四五点的时候被甲车撞到后又被乙车、丙车碾压,交警部门将甲车、乙车定为主责,丙车定为次责,但无法确定是哪一辆车造成的死亡。
检察院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起诉甲车、乙车交通肇事罪。
我是乙车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由于无法确认是否是乙车导致的老太太死亡,因此乙车不够成交通肇事罪,检察官表示从法理上我的辩护意见有道理,但是根据法条“一死or三伤+主责”,他们必须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那么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在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中,检查系统不能尊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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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一个自己 发表于 2022-1-4 17:42:04 | 只看该作者
 
《刑法修正案》新增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是否会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案件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采取哪些措施限制、规范相关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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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神不用愁 发表于 2022-1-4 17:42:38 | 只看该作者
 
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自2019年开始办理地铁猥亵案件30余件,但根据相关报道上海铁检在案件办理中可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将加重情节评价为入罪情节,不知道最高检怎么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份,知乎有个问题上了热榜,讲的是“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宣判”,本人看了之后做了如下回答:
如何看待上海市首例地铁「咸猪手」入刑案以来,上海铁检已办理猥亵案件 30 余件?这种做法应该推广吗?在回答里我说了一个问题,个人观点,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至少从新闻披露的事实来看是错误的。
关于这个错误,新闻自己就说了,检察院通过报告的形式发现地铁“咸猪手”入刑存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两大难题。
上海铁检院通过撰写《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厘清问题症结,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上海铁检院一方面加强检法沟通,对于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这里我们不说证据,只谈一谈法律适用问题,强制猥亵这个罪名并不复杂。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两个条款,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叫“强制猥亵侮辱”,第二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就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罪。,但只有出现“聚众”、“公共场所”和“其他情节”之后加重处罚,量刑到五年以上。
而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其实大家也不具有争议,就是以下情形: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在“公共场所”这个情形,因为入罪和加重不一样,这就是检察院自己说的“法律适用”难题。
但是我们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怎么做的呢?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还是那句话,入罪是入罪,加重是加重,只有被评价为犯罪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在量刑上予以升格。
根本就不存在检察院说的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这就是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这个案子还有“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这个前提,我不知道具体有什么情节,能够让公诉机关公然选择将加重情节作为入罪情节评价,请恕我想象力不够无法自行脑补,只能在这里问问最高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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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起开party 发表于 2022-1-4 17:43:10 | 只看该作者
 
假如我是户外主播,正在直播,且有观众把我的直播内容(视频和音频)全程录屏,我在路过一个监控良好的区域,扶起了一个不知因何缘故倒地的老人,并及时送他去医院。
然而,后续老人和他的家人以我撞倒了老人为由,要求我赔偿数万人民币。
那么,我可以起诉他们敲诈勒索、诽谤、侵犯名誉权,并获得赔偿吗?老人及他的家人会有何处罚?
如果我没在直播,只有路边可记录画面的摄像头没有声音,又该如何处理?
如果我没在直播,路边也没有摄像头,又该如何处理?
如果我没有直播,路边也没有摄像头,我没有救助老人,老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但他人证明我从那里路过,被要求赔偿,又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一栋合租房里,合租的女性闯入另一位男性房间并脱光衣服躺在男性床上,然后女性的男朋友进房拍摄到画面,说要么赔偿要么报警,我如何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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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ly130223 发表于 2022-1-4 17:43:43 | 只看该作者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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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岭南花农 发表于 2022-1-4 17:44:02 | 只看该作者
 
背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专项检查活动。
据了解,该《方案》是最高检为全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而出台。
提问

「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核心思想是什么?相较于60年代初提的「枫桥经验」有哪些进步之处?这次提出的《方案》仅为期一年,一年之后,专项检查活动是否会转为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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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塘人 发表于 2022-1-4 17:45:00 | 只看该作者
 
对我的头像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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